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

梁远高, 邢远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2) : 3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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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2) : 34 -44.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4.02.001

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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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无法与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接入、共同运行的情况,其典型类型可分为软件冲突或互斥、分享上的不兼容、数据访问上的不兼容。规制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对“恶意”的认定体现为一种客观化的过程,其认定逻辑是由客观证据来反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具体情形上,可分为行为结果和行为表现两个层面。当不兼容行为给特定经营者带来“显著损害”或是对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当不兼容行为存在针对性、超过必要限度、背离经营者正常经营目的等特征时,亦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当然,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以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常见的不构成不兼容的抗辩理由包括不兼容行为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符合行业惯例、为了维护合法利益及在合理时间内消除。

关键词

不兼容行为 / 恶意 / 行为结果 / 行为表现 / 不正当竞争规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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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远高, 邢远. 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02): 34-44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4.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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