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凌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5) : 47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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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5) : 47 -53.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4.05.004

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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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海洋监管机关履行海洋生态环保行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应为国益诉讼。鉴于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仍然模糊,建议修改第114条第3款,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以有别于第2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明晰这两款所规定的涉海环境诉讼的性质。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诉讼性质 / 社会公共利益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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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05): 47-53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4.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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