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存储环节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宋行健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6) : 35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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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06) : 35 -43.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4.06.006

网络存储环节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宋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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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系个人数字身份的具体反映,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在元宇宙、云存储等新兴应用场景中,人脸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网络存储包括人脸识别仿真在内的海量信息,为后续信息共享和处理环节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存储用户的人脸识别信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并且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论处。在司法适用中,可以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这两个角度入手,界定网络存储环节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在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时,应考察信息存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用户请求的常态化措施是否有效运作。涉案信息数量应适用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

关键词

人脸识别信息 / 刑法保护 / 信息泄露 / 信息网络安全 / 管理义务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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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储环节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06): 35-43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4.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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