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正当性检视

赵妮, 张式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1) : 60 -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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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1) : 60 -67+91.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1.00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正当性检视

    赵妮, 张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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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磋商协议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然而,司法确认程序有较为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条件是司法确认的协议性质为民事协议,且系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但现有规定未明确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对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争议较大。行政协议的有效识别标准为非市场行为性,而磋商协议的内容体现了市场交易行为,所以,磋商协议属于特殊的民事和解协议,而非民事调解协议。由此,磋商协议直接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充分的正当性,而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居中主持磋商程序,能够实现磋商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衔接以及磋商协议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当性。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正当性 / 磋商协议 / 司法确认程序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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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正当性检视[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1): 60-67+91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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