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约谈的效力实现及其保障机制

李诗勤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2) : 5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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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2) : 52 -60.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2.002

论反垄断执法约谈的效力实现及其保障机制

    李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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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在反垄断领域常态化监管机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反垄断实践中的约谈包括警示性约谈与线索筛查型的调查性约谈,由《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所调整。由于适用条件模糊、法律后果失当及长效性缺乏等问题,反垄断执法约谈效力实现效果欠佳。本质上,反垄断执法约谈效力实现的根源在于利益导向机制,但不同类型的约谈效力实现的内因存在差异。为完善约谈效力实现的保障机制,应以区分适用警示性约谈和调查性约谈为前提,分别制定优化路径。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约谈 / 执法效力 / 效力实现 / 内在机理 / 保障机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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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执法约谈的效力实现及其保障机制[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2): 52-60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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