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李凤霞, 李楚晴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40 -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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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40 -47+57.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1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李凤霞, 李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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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已成为自然人生活生产、社会交往的重要媒介。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非法获取、擅自公开、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频发,严重侵害了个人的信息权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处理者在数据控制中占据显著优势,导致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高度隐蔽性。加之信息主体与处理者间的举证能力严重失衡,这给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尽管《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规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僵化的问题。对此,需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适用。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构建过错与无过错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修正传统“差额说”理论,科学界定侵权损害范围;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范围和明确参考要素两方面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以更有效地保障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

数字时代 / 个人信息 / 归责原则 /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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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3): 40-47+57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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