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实质解释论误区辨析及理论证成

卢有学, 任一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58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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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58 -64.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实质解释论误区辨析及理论证成

    卢有学, 任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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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中,形式解释论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刑法》不能应对新的犯罪类型,弱化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因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逐渐抛弃。应当坚持实质解释论,以法益保护为出发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刑法》术语进行合目的性阐释,将实质上侵害法益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益,可分为法定法益和设定法益。只有当行为侵害了《刑法》的法定法益时,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符合犯罪的形式要件,而未实质侵害法定法益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据此,对《刑法》相关术语的解释,尤其是涉及行政犯时,不应机械援引行政法规的定义,而应基于刑法的目的,通过实质解释论确定其独立的刑法意义。

关键词

形式解释 / 实质解释 / 法定法益 / 设定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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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实质解释论误区辨析及理论证成[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3): 58-64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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