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限制违约金参照适用民事违约金调整规则

孙浩然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4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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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3) : 48 -57.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5

论竞业限制违约金参照适用民事违约金调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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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特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可以约定违约金。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缔约地位、缔约能力差别较大,用人单位常通过设置巨额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经济利益进行不当限制。现行立法确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参照民法规则调整的方法存在障碍,但障碍存在突破的可能。为了突破参照适用的制度障碍,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应分为约定数额调整和履行数额调整两个阶段,并适用不同的调整因素。约定数额调整阶段应考察缔约时劳动者经济状况、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等因素;履行数额调整阶段应考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滥用和合同基础变化情况。通过构建两阶段的调整模式,可以规范司法裁判,实现劳资利益平衡。

关键词

竞业限制 / 违约金调整 / 违约金压力功能 / 参照适用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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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然. 论竞业限制违约金参照适用民事违约金调整规则[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3): 48-57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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