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重保理规则的适用边界

柳成荫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4) : 59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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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4) : 59 -67.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4.006

论多重保理规则的适用边界

    柳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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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的“通知优先”规则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多重保理规则,共同构成了债权多重转让顺位确定规则的双轨制体系。“通知优先”规则因对债权受让人保护不足,不宜直接作为一般性规则适用于保理以外的债权转让类型。因此,有必要通过“参照适用”的方法,拓展多重保理规则的适用边界。同时,“参照适用”并非“全有或全无”的法律适用过程,在部分相似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对目标法条的部分参照。基于此,需以一般债权转让与保理的相似性为基础,从金钱属性、商事性质及担保功能等维度对债权类型化,进而根据相似程度决定全部或部分参照适用,以充分发挥多重保理规则的体系价值。

关键词

参照适用 / 债权多重转让 / 多重保理 / 公示对抗 / 通知优先 / 登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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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保理规则的适用边界[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4): 59-67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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