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客观合并之类型化研究——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解释论分析

曹建军, 宋姝雅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5) : 54 -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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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05) : 54 -62+72.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5.008

诉的客观合并之类型化研究——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解释论分析

    曹建军, 宋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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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出发,诉的客观合并应当发挥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作为诉的客观合并规范,规定了“同一事实”标准,导致了诉的客观合并适用范围狭窄,且在实务运用中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标准不明的问题。应在维持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基础上,划定“同一法律关系”标准,辅以“避免产生矛盾判决”的功能导向进行审查,从三个层面重新解构诉的客观合并,以实现对诉的客观合并的多层次、相对化的分类解释的目标。该路径还需要确立法官在合并审理时的主导地位,完善配套程序制度。上述解释论操作凸显出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张力,不仅有利于激活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同时能够缓和当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诉的客观合并 / 同一事实 / 重复诉讼 / 请求权竞合 / 解释论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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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客观合并之类型化研究——基于《民诉法解释》第221条的解释论分析[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05): 54-62+72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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