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犯罪司法认定的迷局及破解

成家颖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6) : 62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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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6) : 62 -71.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5.06.004

数据犯罪司法认定的迷局及破解

    成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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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罪名“口袋化”的迷局,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数据”概念覆盖了“信息”概念、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纠缠不清。数据与信息是交叉关系。应将数据定义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储存、处理、传输的二进制代码,和以其他形式记录的科学实验、检验、统计、计算等所获得的和用于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查证、决策等的数值信息。数据包括“信息类数据”和“功能性数据”。信息类数据的法益应为其所记录的信息所涉法益,功能性数据的法益则是其本身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数据犯罪不应限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包括所有以数据为对象的犯罪。对数据犯罪应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信息类数据犯罪的罪名认定应以行为所侵犯的信息所涉法益为依据;功能性数据犯罪的罪名认定应以行为所侵犯的功能性数据的具体功能为依据。

关键词

数据犯罪 / 数据法益 / 信息类数据 / 功能性数据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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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司法认定的迷局及破解[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6): 62-71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5.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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