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解释(二)》视域下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

龙长海, 魏兴全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8 ›› Issue (3) : 60 -72.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8 ›› Issue (3) : 60 -72. DOI: 10.16452/j.cnki.sdkjsk.20260616.001

《贪贿解释(二)》视域下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

    龙长海, 魏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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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贿解释(二)》明确将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围绕违法相对论为基础的刑法相对独立说展开。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不当得利制度以及贿赂犯罪均不能有效解决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在明确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侵害财产犯罪法益、被截留财物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等基本问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截贿行为的行为模式对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分类定性。其中,“多收少送”型、“收了没送”型、“送了没收”型构成侵占罪,“多要少送”型、“二次索要”型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

截贿 / 行贿罪 / 诈骗罪 / 侵占罪 / 密切关系人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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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长海, 魏兴全. 《贪贿解释(二)》视域下非密切关系人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28(3): 60-72 DOI:10.16452/j.cnki.sdkjsk.202606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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